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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:(一)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,除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规定外,税率为6%。
2、(二)提供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,税率为11%。
3、(三)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,税率为17%。
4、(四)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,税率为零。
5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。
6、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%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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